袋式除尘行业自50年代开始,在至今50多年的发展中,无论从袋式除尘的产品品种、单机能力、应用范围以及设备制造能力、装备水平、专业化程度等方面都取得了 的进展。目前,布袋式除尘器技术和产品已 可以满足当前国内冶金、建材、化工、机械、电力等行业处理各类性质烟气的需要。除个别配件和滤料所需的原材料需要进口外,其它全部可以立足国产,部分产品已达到出口的要求。
布袋式除尘技术在我国钢铁工业中应用相当广泛,从矿石破碎、筛分、皮带转运、焦化、耐火材料、铁合金、炼铁、炼钢,基本上钢铁工业生产过程中的各道工序(烧结、矿槽、混铁炉、铁水沟、出铁口....),都可采用布袋除尘器,使用效果良好。以上海宝钢为例,宝钢一期工程采用袋式除尘器109台,占全厂除尘设备总数的70%,处理烟气量18.8万m3/h,总装机容量2.8万千瓦,整体运行效果良好,排放浓度为22.1mg/m3。全年回收尘量47.5万t,其中直接返回生产流水线24.2万t,造小球送烧结回用19.5万t,回收利用率92%,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宝钢二、三期工程又上了不少袋式除尘器,共拥有袋式除尘器260多台,除尘器过滤面积达60万m2,占 年产除尘布袋的将近十分之一。那么,我国袋式除尘器和滤料及配件的市场潜力是可想而知的。
目前,随着袋式除尘器滤料等配套件生产技术的不断成熟和完善,尤其是过滤材料和清灰方式的革命性进步,使得袋式除尘器的技术性能取得了质的飞跃。 近国内在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成功地将袋式除尘器应用到了电厂高温烟气除尘(内蒙古呼和浩特电厂、河南焦作电厂)。到目前为止,除尘机组运行状况良好。另外, 近几年新兴的垃圾焚烧产业。由于垃圾焚烧后会产生可能致癌的二恶英和重金属等严重危害生态环境的有害粉尘, 环保总局将袋式除尘器作为垃圾焚烧炉的配套设备,并强制使用。随着 环保标准的日益严格,许多行业人士一致认为袋式除尘器将会逐渐成为烟气治理产业的主导产品。
此外, 环保政策对烟尘排放要求有了极大的提高,新的《火电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已经发布,新标准中对燃煤电厂的烟尘排放浓度提高到了50mg/m3。一部分地方环保部门提出了 加严格的要求,北京市从2002年3月1日起执行的《北京锅炉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11/19-2002),烟尘和二氧化硫的排放允许浓度严于很多先进 标准,从2005年11月1日起,已运行的火电厂锅炉烟尘排放浓度仅允许30mg/Nm3,日前的运行的电除尘器即使即使改为五电场、六电场也很难满足排放要求。2003年7月1日实行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将对企业征收排污费、超标排放部分加倍收费。根据目前的形势,对目前运行的静电除尘器进行改造已经势在必行。
我国的袋式除尘产业近10年来获得了迅速发展,国内已有了一大批的袋式除尘器专业生产厂家。在袋式除尘器的机理研究、结构形式、清灰技术、控制以及滤料和滤袋等方面均取得可喜的进步。但是,我国的袋式除尘器技术,尤其是设计技术距德国和日本等发达 的水平还有 的距离。
我国目前的大型袋式除尘器设计理论基本上处于经验阶段。技术创新能力还不是很强。相比一些发达 先进的计算机模拟技术,我国的设计能力还比较落后。目前运行的许多袋式除尘器都存在气流分布不均、滤袋使用寿命过短等问题。袋式除尘器的设计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在工程实践当中会有各种各样的难题,因此在袋式除尘器设计时,应尽可能全面地考虑各种因素:如安装场地、处理风量、烟气的浓度、温度、品质等多种因素对设备整体性能的影响。
布袋除尘器出口通常要面临多道检验工序,从出厂检验,到装车检验、出口检验等。多次检验过程,对除尘器生产厂家生产的除尘器提出了 高的要求,下面就让让我们对这些检验一一道来。
1、出厂检验:每台除尘器 经出厂检验,并附有合格证明书才能出厂。
2、出厂检验项目:除尘器出厂前 按照以下规则要求检验:
a、布袋除尘器的基本要求:应符合GB/T13435的规定。
b、 卫生:布袋除尘器承受负压部分应牢固可靠、 。易触及影响人身 的部位应采取相应的 措施;除尘器运转时应无异常声响,空载试车时,噪声应不大于规定。
c、电气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d、除尘性能要求:除尘器应保证运转平稳,操作灵活,动静密封性能可靠,各连续接件不得有松动现象。空载运行不少于2h,应满足:运转正常;除尘器箱体及阀门等处不得有渗漏;除尘器风机运行平衡,不应有明显的振动现象;
e、除尘器负载试验(空载试验合格后才能进行负载试验)在用户进行连续运行12h,应满足:除尘器运行正常,不应有明显的异常现象;除尘器阀门等处不允许有渗漏现象;风机主轴承温度有点温计测量不得超过80摄氏度,温升不得超过40摄氏度;紧固件连接,不得有松动现象。
f、整机和主要零部件寿命不得低于规定。按用户使用实际时间统计。
3、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一般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产品停产超过一年恢复生产时;
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e、 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f、每累积生产100台应抽取1~2台进行型式检验。
4、型式检验项目,形式检验项目应按上面提到的全部项目进行检验,布袋除尘器产品质量的评定是采用全部指标达到。且判定规则是:当除尘器的主要技术参数不符合上面的规定时,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需重新试制。其他技术要求中的检验项目如不合格,允许修复、调整、如仍达不到本标准的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适。